上海温岭商会《章程》(修订案)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名称:温岭市上海从业商会(亦称上海温岭商会),英文译名:Shanghai Wenling Chamber Of Commerce。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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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依法成立,是由在上海的温岭籍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投资上海的温岭籍工商业者,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促进温岭和上海经济健康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会坚持“属地管理,双重指导”的组织原则,接受上海市杨浦区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岭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上海温岭商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2798弄4号8楼
电话:021-68566808 68564136 ,传真:021-68566701
网址:http://www.wl-sh.com 电子信箱:shwlsh@126.com 微信公众号:上海温岭视窗 |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与任务是: |
(一)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 (三)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五)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七)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八)宣传和表彰在民营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树立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形象。 (九)办理会员企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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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以上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
第三章 会 员 |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
(一)凡在上海市经商办企业的温岭籍工商界人士,个体工商户的代表人士,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社会知名人士、科技名流等,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都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本着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入会、退会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交常务会长会议批准。 (三)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且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四)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终止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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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权利 |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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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义务: |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接受本会监督;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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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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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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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二、三款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加强秘书处的管理工作,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负责处理日常重要事务,对会长会议负责。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长会议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整场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如兼任本会领导职务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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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条 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会、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会长会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确认。 |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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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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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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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事先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然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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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后,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应当及时处理终止事宜。 |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或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